關于修訂《鄭州商品交易所異常交易行為監管工作指引(試行)》有關認定標準及處理程序的通知
鄭商發[2012]132號
各會員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對期貨市場異常交易行為的監管,維護期貨市場交易秩序,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異常交易行為監管工作指引(試行)》,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對異常交易行為的認定標準及處理程序進行了修訂?,F將修訂后的異常交易行為認定標準及處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認定標準
(一)異常交易行為認定標準
1.自成交行為:客戶單日在某一合約自我成交 5次以上(含本數,下同)。
2.頻繁報撤單行為:客戶單日在某一合約撤銷定單筆數500筆以上。
3.大額報撤單行為:客戶單日在某一合約撤單筆數50筆以上且每筆撤單量800手以上。
4.實際控制關系賬戶合并持倉超限行為:被交易所認定為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的一組客戶持倉合并計算后超出交易所規定客戶持倉限額。
5.影響交割結算價行為:客戶利用對倒、對敲等手段交易,造成交割月合約價格異常波動幅度達到該合約漲跌停板幅度40%以上,影響該合約交割結算價。
6.盜碼交易行為:客戶盜取他人交易賬號、密碼進行交易并轉移資金。
7.自然人客戶違規持倉行為:自然人客戶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個交易日閉市時仍保留該交割月份持倉。
8.由于套利交易、套保交易所產生的自成交行為、頻繁報撤單行為、大額報撤單行為不作為異常交易行為。
9.客戶一天在多個合約因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或實際控制關系賬戶合并持倉超限達到交易所處理標準的,按一次認定。
(二)市場異常狀況認定標準
1.交易風險明顯增大狀況:某一合約按結算價計算,連續四個交易日累計漲(跌)幅達到期貨合約規定漲(跌)幅的3倍或者連續五個交易日累計漲(跌)幅達到期貨合約規定漲(跌)幅的3.5倍。
2.交割風險明顯增大狀況:可以明顯預見將有60%以上的持倉無法實現交割。
3.結算風險明顯增大狀況:導致結算準備金≤0的會員達到會員總數10%以上。
4.交易所認定的其他市場異常狀況。
二、處理程序
(一)自成交行為、頻繁報撤單行為、大額報撤單行為處理程序
1.客戶第一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于當日對客戶所在會員的首席風險官進行電話提示,要求會員及時將交易所提示轉達客戶,對客戶進行教育、引導、勸阻及制止,并報送書面報告??蛻舻诙芜_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將該客戶列入重點監管名單??蛻舻谌芜_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于當日閉市后對該客戶給予暫停開倉交易不低于1個月的紀律處分。
2.同一客戶達到處理標準的自成交行為、頻繁報撤單行為、大額報撤單行為發生在不同會員的,交易所對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發生次數最多的會員進行電話提示。
3.一組客戶已被交易所認定為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的,視為同一客戶,其自成交行為按照上述認定標準管理,參照上述規定采取相關措施。
4.實際控制關系賬戶自成交行為、頻繁報撤單行為、大額報撤單行為情節惡劣的,不受次數限制,交易所可直接依據《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簡稱“《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對實際控制關系賬戶所有人或實際控制人給予警告、強行平倉等紀律處分。
5.非期貨公司會員參與交易,出現自成交行為、頻繁報撤單行為、大額報撤單行為,第一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對會員的指定聯系人進行電話提示,并要求報送書面報告。第二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約見會員總經理談話。第三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給予該會員暫停開倉交易不低于3個月的紀律處分。
(二)實際控制關系賬戶合并持倉超限行為處理程序
1.一組客戶已被交易所認定為實際控制關系賬戶,且發生合并持倉超限行為,交易所于當日閉市后通知客戶所在會員首席風險官,要求客戶自行平倉??蛻粼诖稳盏谝恍」澢拔醋孕衅絺}的,交易所對客戶持倉進行強行平倉,直至合并持倉不高于交易所規定的持倉限額,同時于強行平倉當日閉市后對該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給予暫停開倉交易不低于1個月的紀律處分。
2.一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合并持倉超限,交易所除按本款第1項要求進行處理外,第一次出現的,交易所將該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第二次出現的,交易所于次日對該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給予暫停開倉交易不低于10個交易日的紀律處分。第三次出現的,交易所對該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的持倉進行強行平倉,直至合并持倉不高于交易所規定的持倉限額,并對該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給予暫停開倉交易6個月的紀律處分。
3.一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合并持倉超限,但持倉分布在不同會員的,交易所對持倉分布最大的會員參照上述規定采取相關措施。
4.一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當日結算時在某合約發生合并持 倉超限行為,但其在該合約的持倉未超過上一交易日結算時交易所持倉限額,此種情形可豁免本款第2項的監管措施。交易所當日已進行強行平倉的一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在同一合約同一持倉方向繼續發生合并持倉超限行為的,若該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當日未在該合約該方向增倉的,可豁免本款第2項的監管措施。
5.包含非期貨公司會員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組合并持倉超限的,參照上述規定采取相關監管措施。
(三)影響交割結算價行為、盜碼交易行為處理程序
1.對于客戶或非期貨公司會員利用對倒、對敲交易影響交割結算價的,交易所對影響交割結算價的相關客戶或非期貨公司會員給予暫停開倉交易不低于3個月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交易所向中國證監會稽查局提交相關情況報告提請立案稽查,并將報告抄送中國證監會期貨監管一部。
2.對于發現的涉嫌盜碼交易行為,交易所立即電話通知涉及會員停止相關客戶賬戶的出金,并在第一時間向中國證監會稽查局提交相關情況報告請稽查局協助支持,同時將報告抄送中國證監會期貨監管一部。
(四)自然人客戶違規持倉行為處理程序
1.自然人客戶發生違規持倉行為,如果在次日第一小節前未自行平倉,交易所對客戶持倉進行強行平倉并按照《違規處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給予客戶警告、通報批評或暫停開倉交易1個月等紀律處分。
2.自然人客戶發生違規持倉行為,其所在會員未按《風險控制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時限平倉的,交易所按照《違規處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對會員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等紀律處分,并提請中國證監會分類監管扣分。
(五)對于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對客戶盡到通知、教育、引導、勸阻及制止義務的會員,交易所可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采取提 示、約見談話、發出監管警示函、發出監管意見函等監管措施。
(六)由于會員未盡到相關義務,交易所已向同一會員發出二次監管警示函的,第三次向該會員發出監管意見函,并提請分類監管扣分。
(七)市場異常狀況處理程序
當市場出現異常狀況時,為警示和化解風險,交易所可采取下列處理措施:
1.要求報告情況;
2.發布風險提示函;
3.約見會員總經理談話;
4.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5.調整交易保證金標準;
6.限制出入金;
7.暫停開、平倉;
8.限期平倉;
9.強行平倉。
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運行情況及相關法規,調整異常交易行的認定標準及處理程序。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